时间: 2025-02-28 03:13:26 | 作者: 产品展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智能”、“申请挂牌公司”或“公司”)就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申请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报告。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指引》”)等制度,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我公司”)对先锋智能的业务与行业、财务情况、公司治理和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先锋智能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以下简称“推荐报告”)。
华英证券推荐先锋智能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业务规则》《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先锋智能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业务与行业、财务情况、公司治理、发展前途、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对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监事以及部分员工做了访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
2024年 1月 8日,先锋智能项目小组发起了立项流程,提交了包括立项申请报告、立项阶段尽职调查底稿等立项材料。2024年 3月 15日,华英证券召开立项评审会议,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核,会议以投票方式对立项申请进行了表决,表决票共计 5张,其中同意票 5张,反对票 0张,同意票数超过表决票总数的2/3,先锋智能新三板挂牌立项申请获得通过。
先锋智能项目小组于 2024年 9月 29日向华英证券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提出审核申请,业务管理部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项目小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相关申报材料,业务管理部根据《推荐挂牌业务指引》等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及尽调内容做了核查,对项目小组成员进行问核,对项目底稿进行验收,并向项目小组出具内核初审意见。项目小组回复后,业务管理部经审核后认为:项目小组已按业务管理部要求完善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联的内容,于 2024年 11月 6日发出内核会议召开通知。
1、项目小组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对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2、先锋智能拟披露的信息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有关信息公开披露规定的要求;
3、先锋有限成立于 1997年 7月 22日,于 2023年 12月 2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并挂牌条件。
综上,先锋智能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七名内核委员经过投票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审议通过推荐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2024年 11月 11日,华英证券出具了《关于同意担任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项目的批复》(华英内核字【2024】80号),同意担任先锋智能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
公司前身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 7月 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2K1205778XT,公司股本总额为 5,465.00万元。公司存续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万元。
2023年 12月 9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以 2023年 9月 30日为改制基准日)为基础进行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能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先锋智能本次整体变更未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未根据资产评定估计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并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且先锋智能本次申报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为 2024年 5月 31日,不早于改制基准日。
根据企业来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公司股东均具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履行了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及增资价格由股权转让双方及原股东与新进入股东协商确定,并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023年 12月,有限公司以不高于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本不高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并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公司上述变更均依法完成了变更登记,有限公司设立、增资和整体变更行为合法合规。
项目小组通过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取得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书面声明;访谈公司管理层等方式核查了公司股东是不是真的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和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现在存在股东 5名,包括 4名自然人股东和 1名合伙企业股东。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公司的机构股东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股东的情形。项目小组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和法规、任职单位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各股东适格。
综上,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并健全了“三会”制度,并设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岗位,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结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战略决策的制定;监事会是公司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履职情况及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总经理领导公司的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执行,对董事会负责。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基本能够按照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进行经营运作。各部门、岗位分工职责较为明确,并有相应的报告和负责对象,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能够自上而下得到较好的执行,公司运作基本规范。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健全。
项目小组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公司管理层所签署的书面声明,查阅公司在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网站的记录,并通过检索公司主管行政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及取得对公司有管辖权的工商、税务、劳动社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发现:
(3)最近 12个月以内,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项目小组取得了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及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重大未决仲裁、诉讼案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公司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工业物料干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可应用于粉状、浆状、饼状等各种形态工业物料的干燥;根据工作原理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喷雾干燥设备、闪蒸干燥设备、真空干燥设备等多种类型。此外,公司以干燥设备依托,自主研发了回转窑炉等用于工业物料焙烧的热工装备并配套干燥设备使用,进而开发了系列干燥焙烧成套设备产品,主要包括闪蒸干燥与焙烧系统、喷雾干燥与回转窑炉焙烧系统。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制备领域,此外,还被广泛应用于新材料、医药、化工、食品、农药、肥料等众多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21,208.67万元、29,680.02万元和8,482.31万元,营业收入稳定。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69%、99.38%和 99.7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且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公司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截至 2024年 5月 31日,公司拥有 82项专利(包括 16项发明专利,66项实用新型专利),所拥有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资产权属清晰,具有独立的研发、生产、采购和销售体系。公司拥有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及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1,806.95万元、3,744.22万元和 293.59万元,公司持续盈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规定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事由;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不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未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公司 2024年 11月 21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先锋智能与华英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由华英证券作为其主办券商,具体负责推荐先锋智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及持续督导事宜。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和独立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公司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范围内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各项资产由公司依法承继,合法拥有独立于股东的、完整的经营资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配套设施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对其所有资产拥有完整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控制和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公司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开展财务工作和进行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置了各职能部门,在人员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等各方面完全独立,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各司其职的组织结构体系并规范运作。
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相关交易公平、公允。
公司报告期末的净资产为 8,291.47万元,每股净资产为 1.52元/股,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1.52元,报告期末的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元/股。公司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为 5,208.58万元,不低于 8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工业物料干燥设备及干燥焙烧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代码:C3599);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机械制造-工业机械(代码:12101511);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2023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代码:C3599)。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业务或产能不属于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不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挂牌公司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并充分披露以下信息: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挂牌条件指标等;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等;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经营持续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申请挂牌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2024年1-11月的营业收入为21,236.20万元,同比下降15.83%,主要原因系受下游锂电池正极材料行业产能扩张速度在 2024年下降等因素影响,部分客户项目执行节奏有所放缓,导致公司部分在手订单安装、调试、验收节奏放慢。
公司 2024年 1-11月的净利润为 902.32万元,同比下降 69.56%,主要原因系:(1)受下游锂电池正极材料行业产能扩张速度在 2024年下降等因素影响,公司营业收入下降15.83%;(2)公司2024年实施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新建“先行智能年产 500 台/套智能机械装备项目”在 2024年转为固定资产,导致相关折旧、摊销费用增加;(4)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相应增加,公司在 2024年 11月末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有所增加;(5)公司为新建“先行智能年产 500 台/套智能机械装备项目”,向银行借贷了长期借款,导致了公司2024年1-11月的财务费用增加。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 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公司特别提示,公司 2024 年 1-11月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4年 1-11月,公司原材料采购金额为 13,693.96万元,公司根据需求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公司原材料的采购规模随公司的销售规模而变化,主要供应商相对稳定,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材料采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
2024年1-11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236.20万元,同比下降 15.83%,主要原因系受下游锂电池正极材料行业产能扩张速度在 2024年下降等因素影响,部分客户项目执行节奏有所放缓,导致公司部分在手订单安装、调试、验收节奏放慢。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研发模式等未发生变化,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情况和采购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供应商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内外部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市场需求旺盛,公司下游新能源锂电池行业高速发展,公司来自锂电池正极材料制备领域的业务量快速增加,带动了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公司 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 29,680.02万元,较 2022年增长 39.94%。
进入 2024年以来,锂电池行业竞争日益加剧,产能利用率走低,特别是低端锂电池制造领域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况。未来如果前述情况不能得到及时改善,可能出现客户项目建设延期、客户压低采购价格、下游需求减少等情况,这将可能会引起公司获得的订单量减少,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电器类部件、雾化器、定制金属部件、其他配套设备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2.97%,72.08%和 70.69%。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及时采取向下游客户传导涨价压力或提前备货等有效措施,则会导致公司利润空间被压缩,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供应商江苏超佳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年 6月起诉公司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诉称公司未按约定向其支付销售雾化器的货款及维修费共计 267.01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金额 300.00万元。
公司未向江苏超佳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及维修费的原因系前期江苏超佳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雾化器存在质量缺陷,公司向客户交付的安装了前述雾化器的干燥设备不能满足客户需求,进而导致公司遭受了较大损失。就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力求将损失降至最低。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4年 11月 11日开庭审理本案,案号为(2024)苏 0206民初 7764号,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本案尚处一审过程中,尚未结案,难以就审判结果进行预判。若最终判决结果不利于公司,则将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先锋智能在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常郑路 8号厂区的一处车间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车间因一角触及道路拓宽规划红线而无法取得产权证,该车间面积为 2,640.00平方米,公司主要用作仓库。针对前述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产,天宁区政府已出具《区政府关于先锋智能上市涉及房产问题的批复》,同意三年内不拆除前述房产并免于行政处罚。
上述无证房产面积占公司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 7.33%,占比较低,并且相关房产主要被用作仓储、门卫等。上述房产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而被主管部门处罚或被要求拆除,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51.51%股份的表决权。如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不当影响或侵占公司利益,则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受下游锂电池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结构性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在 2024年出现一定下滑。未来如下游锂电池行业结构性产能过剩的情况未能改善或公司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公司经营业绩可能进一步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1.91%、31.34%和 31.30%,综合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呈下降的波动趋势,这主要由于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业务结构变化所致。公司毛利率水平受到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未来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形,公司毛利率将面临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864.83万元、5,571.02万元和 6,440.65万元,整体规模相对较高。目前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大型新能源电池生产商,资信良好。虽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若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设备类产品交付客户后,需要安装并与客户建设项目的其他生产设备统一调试验收后方可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周期通常较长,这导致公司存货中发出商品的规模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8,972.81万元、45,289.91万元和 45,634.76万元,其中发出商品占比分别为 66.75%、79.32%和79.90%。公司已根据分阶段收款政策收取预付款、发货款、到货款等款项,但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导致订单延期甚至取消,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若未来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不再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不再享有相关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资产负债率整体较高的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通常与客户约定较大比例的预收款,形成较多合同负债;另一方面,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生产线建设、钢板等原材料采购均需要较大规模的资金投入。2022年以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大,新厂房购置及建设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较大。报告期内,公司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及上游企业的商业信用解决资金需求,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若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不能有效地拓宽融资渠道,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和偿债风险可能会加大。
华英证券已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进行了专题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则、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知悉负有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承诺履行等方面的责任,协助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及《关于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中聘请第三方信息公开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8〕1106号)的规定,主办券商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华英证券对先锋智能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先锋智能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