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要求,逐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拟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0年8月5日前书面反馈修改意见。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实施方案》“附1”进行核对、查漏补缺,一并反馈核实后的辖区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信息。
根据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逐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新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有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现有企业清单见附1。改造内容为企业配套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产品运送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它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及完成时限见附2。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升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措施界定见附3。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协同处置固态废料、缓凝剂、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应不低于80%;达不到的,2022年底前,汽车运输部分应采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燃油运输车辆使用合格油品。
列入2022年底前产能退出、关停(搬迁)的企业或生产线,可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稳定达标排放。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税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纳入“十四五”治气考核,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平台,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是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的安排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确保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制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方案。运行期间,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监测信息,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排气筒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在重点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因子至少包括颗粒物)、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安装监控等(附4),其中,自动监控、DCS系统、视频监控数据分别至少要保存三年、一年、三个月以上。超低排放改造完成且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指标控制要求、监测规范和《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附5)开展评估监测,评估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强化政策激励。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各地要充分的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完成时限,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奖补。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建立水泥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豁免应急减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优先参与绿色工厂评选,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优惠政策。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超标排污、未按证排污、擅自新增产能、建设违反产业政策要求项目、能耗限额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动态管理,纳入“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视情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技术和标准支撑。支持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水泥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制定以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为基础的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地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应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为规范我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详见图1。
1.有组织排放。规范设置手工监测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
按照《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和CEMS,CEMS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应达95%以上。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2017)开展自行监测。
2.无组织排放。全面掌握全厂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生产车间名称、无组织排放源名称、治理设施配置情况,与规定要求符合性对照,以及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类型、安装位置等信息。将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所有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3.清洁方式运输。建立进出厂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础台账,其中铁路运输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水路运输应有水尺记录台账;管状带式输送运输应有皮带秤记录台账;管道输送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或皮带秤记录台账。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监控并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的完整车牌号。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完成编码登记。
4.台账记录。留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体设施生产日报表、CEMS和DCS 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自行监测数据应按要求保存原始记录,自动监控、DCS系统、视频监控设施分别具备保存三年、一年、三个月以上数据能力。
1.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现场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和工况下进行,参照附1编制监测方案,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参数。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和CEMS监测结果比对,核查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鼓励开展三氧化硫(采用SCR脱硝技术的)、一氧化碳等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监测。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对照《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现场核查并评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符合性(参见附2)。依据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颗粒物监测数据等,评估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情况。
3.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调取近三个月所有大宗物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缓凝剂、混合材、散装水泥中转站的熟料等)和产品(包括熟料、水泥等)的运输量,以及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的运输量、运输方式及相关台账,计算进出厂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是否满足80%要求(计算方法见附3)。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达不到80%的,根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统计分析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的情况。开展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与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有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评估监测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预评估、监测方案、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无组织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洁方式运输要求符合性分析、环境管理体系评估、评估监测结论与建议及附件等。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装备及产能、近一个周期年产品产量和原辅燃料使用量、源头减排情况、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厂内外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本情况等。环境管理体系评估应包括企业环保手续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水平、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附件应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含配套的原料矿山)、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图、CEMS监测比对报告、手工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现场核查记录表、无组织点位现场照片、货物清洁方式运输合同和进出厂凭证等。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根据评估监测情况,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方式运输是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认定为达到水泥超低排放;任意一项不满足的,认定为未达到水泥超低排放。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环节,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针对具体环节再次开展评估监测。其中,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方面,除需符合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规定外,还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相关规定。
1.手工监测数据。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应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在线监测数据。经现场比对,CEMS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且最近连续30天CEMS监测数据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均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中规定但未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控制措施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3.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进出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达到80%及以上;或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达不到80%但进出企业公路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