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45m水平运输工具无设计,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未取得安全使用证而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2)未制定+170m水平、+45m水平运输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有关人员组织安全操作学习、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煤矿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定种类设备和矿山井下特定种类设备,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煤矿+45m水平运输工具无设计,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未取得安全使用证而投入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未制定+170m水平、+45m水平运输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操作学习、培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